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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三普第一批檢測實驗室名錄出爐 126家檢測機構入選

   日期:2022-06-16     來源:化工儀器網    瀏覽:673    

第三次全國土壤普查工作已經正式開展,普查實驗室篩選工作也已正式進行。第三次全國土壤普查實驗室是進行土壤普查工作的主體,分為檢測實驗室、省級質量控制實驗室和國家級質量控制實驗室3類。檢測實驗室承擔樣品制備、保存、流轉和檢測工作。《國務院第三次全國土壤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開展普查實驗室篩選工作的通知》(農建發(fā)〔20223)對檢測實驗室提出了具體要求,包括資質條件、能力證明、人員隊伍、場所環(huán)境、設備設施、檢測方法、質量保證等方面。

 

檢測實驗室通過篩選定,首先符合要求的實驗室自愿申請,再由所在地省級第三次土壤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農業(yè)農村(農牧)(局、委))初步篩選推薦,最后由國務院第三次全國土壤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專家復核和評審、公示等程序確定名單。614日,國務院第三次全國土壤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發(fā)布通知,公布了第一批共126家檢測實驗室和5家國家級質量控制實驗室名錄,并對省級第三次土壤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檢測實驗室管理相關要求。

 

通知要求省級第三次土壤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嚴格檢測實驗室選用,在第一批檢測實驗室名錄中,選用承擔樣品制備和檢測任務的檢測實驗室;規(guī)范檢測實驗室運行并加強檢測實驗室管理,保證實驗室樣品制備和檢測任務的質量;同時還要強化監(jiān)督檢查。

 

通知原文如下:

 

國務院第三次全國土壤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
關于印發(fā)第三次全國土壤普查第一批檢測實驗室名錄的通知

 

按照《國務院第三次全國土壤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開展普查實驗室篩選工作的通知》(農建發(fā)〔20223號,以下簡稱《實驗室篩選工作通知》)要求,經相關實驗室自愿申請、所在地省級第三次土壤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農業(yè)農村(農牧)(局、委))初步篩選推薦、國務院第三次全國土壤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專家復核和評審、公示等程序,確定了第一批共126家檢測實驗室(見附件1),現(xiàn)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嚴格檢測實驗室選用

 

省級第三次土壤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根據本區(qū)域土壤樣品制備、保存、流轉和檢測等工作需要,在本次發(fā)布的第一批檢測實驗室名錄中,選用承擔樣品制備和檢測任務的檢測實驗室,確保土壤檢測任務及時、準確完成。

 

二、規(guī)范檢測實驗室運行

 

承擔樣品制備和檢測任務的實驗室要嚴格執(zhí)行《第三次全國土壤普查土壤樣品制備、保存、流轉和檢測技術規(guī)范(試行)》和相關管理要求,嚴格內部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實驗室技術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要掌握并貫徹執(zhí)行有關技術規(guī)定和管理要求;所有承擔樣品檢測任務實驗室的樣品制備人員、檢測人員、技術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須參加省級以上(含省級)第三次全國土壤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或委托組織的檢測技術培訓,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開展相關工作。

 

三、加強檢測實驗室管理

 

省級第三次土壤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加強對承擔樣品制備和檢測任務的實驗室管理。對發(fā)現(xiàn)存在質量問題的實驗室,可先暫停其相關任務,由省級質量控制實驗室分析原因并監(jiān)督整改,合格后可恢復其工作。但對工作過程中發(fā)現(xiàn)專業(yè)技術水平、質量管理水平存在嚴重問題的實驗室,連續(xù)2次質量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xiàn)質量問題且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實驗室,存在數據弄虛作假、泄露敏感數據信息等行為的實驗室,立即停止并不得再承擔普查工作任務,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并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國務院第三次全國土壤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時,也可根據本區(qū)域工作需要和檢測實驗室數量,申請新增加檢測實驗室。

 

四、強化監(jiān)督檢查

 

省級第三次土壤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按照《第三次全國土壤普查全程質量控制技術規(guī)范(試行)》有關要求,開展對承擔樣品制備和檢測任務的實驗室的監(jiān)督檢查,實現(xiàn)對制樣場地、制樣工具、制樣流程、制樣記錄、樣品保存條件、密碼平行樣、質控樣品添加、樣品檢測等重點環(huán)節(jié)全覆蓋;開展檢測實驗室內部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評估和外部質量控制數據分析,動態(tài)掌握檢測實驗室的工作質量。國家級質量控制實驗室(見附件2)將開展檢測實驗室能力驗證考核、留樣抽檢和飛行檢查等工作,請各省加強組織協(xié)作。

 

此外,各省級第三次土壤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特別是此次名錄公布為空白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要按照《實驗室篩選工作通知》要求,嚴格初篩流程和實驗室條件,盡快再次組織初篩推薦工作,嚴控推薦數量(第一批公示數量和第二批初篩推薦數量合計不超過30),于 65日前報送初步篩選推薦的檢測實驗室有關材料。各地在檢測實驗室選用、運行、管理和監(jiān)督檢查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反饋。

 

國務院第三次全國土壤普查

  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2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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